宗教自由不僅是自身的一項權利,亦是對他人的一項責任。
這是第六篇,亦是宗教自由系列的最後一篇文章。本系列的序言請參閱「宗教自由——序言」,亦見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部分。
「分歧和辯論對民主是至關重要的。然而,如果有關宗教和政治的爭議是來反映第一修正案的最高智慧,並促進爭議者和國家的最高利益,那麼不僅辯論的主題,還有我們辯論的方式,也是關鍵。」——威廉斯堡憲章[1]
宗教自由的義務
宗教自由有一個吊詭之處——真正的得著源自表面上的損失。矛盾之處在於:如果你想你的宗教信仰受到保護,你必須保護基礎上有別於自己的宗教信仰。這並不需要得到這些信仰的認可,但一定要給予他們一定程度的尊重。[2]就真理和信仰上互相競爭的主張,要共存並不容易。然而,「宗教自由屬於我卻不屬於你」的態度是不可行的,特別是在我們這個多樣化的世界上。百年來的教派衝突已證明了這種態度會削弱雙方的自由。保障自己的自由的方式,就是要確保每一個人的自由。
宗教自由是一種責任,亦是一種權利;既是要付出的一種義務,亦是可接受的一種特權。這種責任和利益,不僅是確立已久的憲法的遺產,亦塑造了我們日常生活的方式。宗教自由的成果有賴社區在培育禮儀、尊敬和互惠方面——這條公民美德的雙行道上——不間斷的辛勤工作。維持宗教自由是一個公正和自由社會的一部分。
這種相互的義務是建立在每個人的固有尊嚴和引導人類選擇權的道德良知之上。保持這一義務,是一個和平社會的極大考驗。在過去曾經歷迫害和不寬容的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成員,能與遭遇相似的宗教少數派產生共鳴。團結的精神驅使成立教會的先知約瑟‧斯密申明:「對自由的熱愛——即全人類的公民和宗教自由——鼓舞我的靈魂。」
文明及其結果
這種互惠互利的責任純粹取決於我們身為公民如何對待彼此。我們在公眾場合的交流揭示了我們是怎樣的人,以及選擇建立怎麼樣的社會。這種互動持續說明我們的價值觀。培養文明的態度和各項自由需要持續保持謹慎。
我們所說的話和表逹的方式關係重大。要有禮貌並不等於公民需要隱藏自己的信念或把它軟化成漂亮的泛泛之談,有意義的討論既可是高尚又強而有力的。禮儀是一項呼籲,以確保大家即使不能達成協議,仍會聽取和尊重每一個人的意見。宗教組織和個人有責任合理地和恭敬地陳述自己的意見,藉此促成有成效的討論。多元民主的程度有賴成熟的言論的調和,即多方在不需摒棄他人的信念的情況下表達相異的意見。
互相競爭的觀念的討論——此一健全民主的標誌——教導公民承認和尊重彼此最深切的差異。身為公民,我們應常帶著同情心講話,耐心對待和自己意見不一的人。要培養寬容和尊重,就必先由自己做起。任何堅守自己道德良知的人都不應被詆毀。
親善的氣氛
十二使徒定額組的達林‧鄔克司長老曾呼籲:「身為信徒,我們表逹自己觀點和立場的方式應促成理性的討論和調解,對一個多元化社會中的民主政府來說,此等討論和調解是不可缺少的。藉此我們可以促進維護我們文明必要的禮儀。」
後期聖徒響應萬眾關懷社會福祉的聲音,在能與同社區的人產生共鳴的情況下努力交流思想和推廣價值觀。教會會長多馬‧孟蓀懷此抱負:「我們教會不只是幫助自己的人民,我們也藉來自主耶穌基督的兄弟情誼向各國良善的人伸出援手。」
只要人類繼續組織成社會,依個人良心行事,並提出有關終極的真理主張,就必會出現深切又時而棘手的分歧。宗教自由的吊詭之處將繼續有賴我們履行有禮的共同義務。維護這種自由是相互的。
[1] 威廉斯堡憲章,原則摘要,1988年。達林‧鄔克司長老代表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簽署這份文件。
[2]見W. Cole Durham, “The Doctrine of Religious Freedom,” BYU devotional address (3 April 2001).